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勋章无价亦“有价”,精神损害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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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退休干部老朱在革命战争年代荣获多枚勋章,数十年来悉心保护,视若珍宝。某私人博物馆负责人赵某将这些勋章借去展览,期间不慎丢失。赵某认为勋章本身价值不高,仅同意赔偿几百元。老朱既心疼又气愤,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二)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律师讲法典

原则上,只有人身权益受损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于一般财产损失,受害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老朱的勋章是其重要的精神寄托,已超出普通财物范畴,有着明显的人身属性。由于赵某管理不善导致勋章遗失,给老朱带来了严重精神痛苦,老朱依法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则。

  2024-07-08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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