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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北京光业律师事务所吕莉莉律师代理的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迎来胜诉判决!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当事人赵某(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公司限期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供查阅、复制,并准许查阅会计账簿及凭证。
案件背景
原告赵某系山东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持股20%),为核实公司经营状况,依法向被告提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及财务资料的书面申请,但遭公司以“未收到申请”“存在不正当目的”等理由拒绝。
我方代理后,围绕股东知情权法定程序及代持股份不影响显名股东权利等核心问题,结合邮寄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有力驳斥被告抗辩,最终获法院全面支持。
法院裁判要点
1️⃣ 代持股份≠丧失知情权:被告辩称原告股份系代持,但法院明确“显名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代持关系不影响权利行使;
2️⃣ 前置程序已履行:通过邮寄单、签收记录及录音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已依法提出书面申请,被告逾期未答复构成程序违法;
3️⃣ “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被告质疑原告查阅动机,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案件意义
本案精准诠释了《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边界,为中小股东维权提供了典型参考。同时,判决明确公司不得以“资料缺失”为由拒绝配合,强化了股东权益的司法保障。
光业律师提醒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的核心权利,但行使时需注意:
✅ 书面申请需明确目的,并保留送达证据;
✅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配合,可依法诉讼维权;
✅ 专业律师介入能有效把控程序合规性,规避法律风险。
胜诉背后
本案胜诉得益于代理律师对证据链条的精准梳理及对公司法实务的深刻理解。光业律所始终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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