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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王某夫妇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1年后,王某骑行时突然失控摔倒身亡。经鉴定,该车整车重量、轮胎宽度均远超国家标准,被认定为机动车(二轮摩托车)。
交警认定:王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全责。但家属将生产商、销售商告上法庭,索赔48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生产商、销售商连带承担40%赔偿责任,赔付18.6万元。
生产商在《产品说明书》中标注车辆为“电动自行车”(自重≤40kg),但实际参数严重超标;
销售商未告知消费者需摩托车驾驶证,误导购买者认为“无需上牌、无需驾照”。
法院认定:产品存在缺陷,显著增加驾驶风险。
厂商抗辩:“王某自身操作失误导致死亡,与车辆属性无关”。
法院认为:将电动车伪装成非机动车,导致消费者错误认知和安全措施缺失。王某无证驾驶、未按机动车标准操作,与车辆缺陷存在关联。
严禁“挂羊头卖狗肉”
车辆参数超标却标注为“非机动车”,可能构成欺诈;
需在说明书、销售环节明确车辆属性及驾驶要求。
安全警示必须到位
若车辆实际属于机动车,必须提示“需上牌、考驾照、买保险”;
未履行提示义务的,推定存在过错。
警惕“隐性机动车”风险
2023年新国标下,时速>25km/h、重量>55kg、无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车均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
立即鉴定车辆属性
若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可追究生产商、销售商责任;
关键证据:司法鉴定书、产品说明书、购买凭证。
重点抓“误导销售”证据
销售时是否承诺“不用上牌/驾照”?
广告宣传是否强调“非机动车”属性?
及时起诉双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可同时起诉生产商和销售商,由其内部追偿。
参数比对
对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核查车辆重量、时速、脚踏功能等核心指标。
证据链闭环
收集“厂商明示非机动车+实际鉴定为机动车”的对比证据;
调取销售环节录音/聊天记录,证明销售方未提示风险。
因果关系论证
证明车辆缺陷导致驾驶难度增加(如超重影响操控、无驾照缺乏驾驶技能等);
引用同类判例:全国多起案件判决厂商承担10%-40%责任。
参数说明书必须“零误差”
标注参数需与检测报告一致,注明“本车属于机动车/非机动车”;
使用说明书需加粗提示驾驶资质要求(参考机动车说明书模板)。
销售话术合规培训
禁止口头承诺“无需上牌/驾照”;
在销售合同、收据中注明车辆属性及使用要求。
建立产品缺陷应急机制
若发现已售车辆可能超标,立即启动召回或补发警示通知;
留存整改证据,避免被认定“明知缺陷仍销售”(否则面临惩罚性赔偿)。
若您或家人因“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
保存证据:车辆、说明书、购买记录、事故认定书;
立即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车辆属性报告;
扫码咨询:获取胜诉策略。
律师提示:2023年多地严查电动车违规,生产者、销售者担责案件激增。早取证,早维权!
本文援引:
《民法典》第1202-1207条、《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转发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涉及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判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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